纽约(美联社)——乱穿马路——在人行横道外或闯红灯的历史悠久的做法——现在在纽约市是合法的。
市议会上个月通过的立法在周末正式成为法律,因为市长埃里克·亚当斯(Eric Adams)在30天后拒绝采取行动——无论是签署还是否决。
发起这项立法的布鲁克林民主党议员梅赛德斯·纳西斯(Mercedes Narcisse)周二表示,新法律结束了执法中的种族差异,并指出去年超过90%的乱穿马路罚单都发给了黑人和拉丁裔。
“让我们面对现实吧,每个纽约人都会乱穿马路。人们只是想去他们需要去的地方,”她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说。“惩罚日常行为的法律不应该存在,尤其是当它们不公平地影响有色人种社区时。”
新法律允许行人在任何地方过马路,包括在人行横道之外。它还允许违反交通信号过马路,并特别指出,这样做不再违反城市的行政法规。
但新法律也警告说,在人行横道外穿越的行人没有先行权,他们应该让行给其他有先行权的车辆。
亚当斯的发言人丽兹·加西亚(Liz Garcia)拒绝详细说明市长为何不采取行动就让该法案成为法律。
但她指出,该法案明确规定,闯红灯和街区中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加西亚补充说,人们也可能在因乱穿马路引起的事故中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她在一份声明中说:“当每个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时,所有道路使用者都更安全。”“我们继续鼓励行人利用现有的安全机制,如采光、行人岛和领先的行人间隔,在人行横道上使用步行信号。”
据总部位于西雅图的“美国行走”组织称,其他城市和州,从密苏里州的丹佛和堪萨斯城,到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和弗吉尼亚州,近年来都将乱穿马路合法化。该组织一直在追踪这些提案。
“真正关心安全的城市关注的是街道设计、超速和危险的大型车辆,”该组织的执行董事迈克·麦克金(Mike McGinn)周二表示。“不要乱穿马路。”
据美国步行协会称,这些法律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汽车行业推动的,目的是让人们远离街道,为车辆腾出更多空间。
据《韦氏词典》介绍,“乱穿马路”一词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它起源于中西部俚语,指的是乡巴佬或土巴佬。
在纽约市,行人和驾车者之间的斗争不断发生,自1958年以来,横穿马路的法律就已被写入法律,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
在1969年的电影《午夜牛郎》(Midnight Cowboy)中,达斯汀·霍夫曼(Dustin Hoffman)大声喊道:“我在这里散步!,因为他的角色在曼哈顿过马路时差点被出租车撞到。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协会称这项立法姗姗来迟。这个非营利组织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纽约人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该组织说,几十年来,警察一直以这一违法行为为借口,拦截、盘问和搜身居民,尤其是有色人种。
该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说:“随着这项立法的编纂,我们希望亚当斯政府和市议会继续废除那些无益于公共安全目的、只会让人陷入刑事法律体系的旧法。”
警察局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复寻求置评的电子邮件,该市最大工会的发言人拒绝发表评论。
但是纳西斯说,和她交谈过的警官们说,他们的时间应该花在其他警务工作上,而不是给乱穿马路的人开罚单。
“从来没有人说过,‘我很高兴他们抓住了那个乱穿马路的人。“通过取消这些处罚,我们可以让我们的警察专注于真正重要的问题,”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