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拍卖而发出的卖地证明书毋须加盖“SC”章

政策作者 / 编辑 / 2024-11-2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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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11月24日(IANS):最高法院裁定,根据法院拍卖出具的销售证书不需要盖章。 由J.B. Pardiwala法官领导的法官席正在处理

新德里,11月24日(IANS):最高法院裁定,根据法院拍卖出具的销售证书不需要盖章。

由J.B. Pardiwala法官领导的法官席正在处理一个问题,即鉴于《印花税法》和《登记法》的规定,成功的拍卖购买者是否必须为发给他的销售证书缴纳印花税。

在判决中,旁遮普邦和哈里亚纳邦高等法院允许了令状请愿,并指示被告将原始销售证书交给令状请愿人,并根据1908年《印度登记法》第89(4)条将其副本发送给副登记员。

法院还裁定,令状请愿人有权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

旁遮普邦联合锻造有限公司被勒令清盘,印度工业金融公司(IFCI)获准出售其抵押的财产,以及与安得拉邦银行抵押的财产。

IFCI邀请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招标,其中,呈请人的姐妹公司Ferrous Alloy Forging Pvt Limited提出了最高出价,结果,拍卖确认对其有利。

此后,令状呈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其有利的转让契约,理由是全部出售对价已由其支付。这一请求被高等法院的公司法法官拒绝,但上诉被一个分院法官允许。

令状请愿人还以其作为动产和不动产成功拍卖买家的身份,申请颁发销售证书。

P&H高等法院的公司法官处理了申请,认为请愿人有责任支付被拍卖的不动产的印花税,这些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永久固定的机械。

它进一步指示,虽然拍卖的不动产将包括在转让证书中,但其价值将被排除在计算印花税的目的之外。

登记官认为,必须支付225万卢比的印花税,这是投标书中提供的不动产估值,并指示请愿人支付225万卢比的印花税,以获得对其有利的销售证书。

书记官长发出的指示受到一份书面请愿书的质疑,认为这是对《登记法》第17 (2)(xii)条的克减。

高等法院受理了令状请愿书,认为在签发销售证书时没有必要固定印花税,而且根据《注册法》第89(4)条的规定,注册官只需要签发销售证书并向副注册官发送一份副本。它还指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退还令状请愿人交存的印花税。

旁遮普邦政府对这一决定感到愤愤不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在引用德里市政公司诉普拉莫德·库马尔·古普塔案的判决时指出,当根据第21号命令第92条发出命令时,转让成为最终的,根据第94条规则签发的销售证书只是对这种/确认/效力的正式声明。

声明补充说:“签发该证书并不会产生或消灭任何所有权,因此不会招致作为不动产买卖文书所适用的印花税。”

最高法院表示,根据拍卖销售确认书发给买方的销售证书仅仅是这种所有权的证据,不需要根据《登记法》第17(1)条进行登记。

“并不是出售证书的签发将所有权转移给了拍卖买家。所有权在成功完成出售并在所有反对出售的意见被处理后得到主管当局的确认后转让。”

驳回旁遮普邦政府的上诉,它说,授权官员颁发的销售证书不是强制注册的,当授权官员将销售证书的副本转发给注册机构时,仅根据《登记法》第89(4)条进行备案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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