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周一(7月31日),一名袭击路人的男子被警察开枪打死,他的刑期从33个月减少到27个月,首席大法官将这一决定主要归因于该男子的多重精神状况。
在为50岁的Soo Cheow Wee减刑时,首席大法官孙德雷什·梅农(Sundaresh Menon)还列出了有助于法庭对患有多种精神疾病的罪犯判刑的原则,并强调了精神病学证据的重要性。
Soo于2022年9月承认了四项指控,包括使用切割工具故意造成伤害,刑事恐吓以及为了阻止公务员履行职责而造成伤害。
他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服用了止咳糖浆和安定(一种治疗焦虑和戒酒的药物),然后拿着刀在克莱门蒂的人行道上闲逛。
苏砍伤了一名路人,并拦下了一辆出租车,要求被带到克莱门蒂警察局。他试图在出租车行驶时下车,并向出租车司机发起攻击,后者报了警。
当警察到达时,苏突然冲向其中一名警察,后者用他的左轮手枪开了一枪。
苏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枪伤没有生命危险。
双方都承认,苏在犯罪时正经历着精神病发作。
即使在下级法院,法官也表示他对Soo的情况感到“困扰”,他说这“有点”独特,因为Soo的精神状况是由他所吃的东西引发的。
辩护律师choi Jing Yen表示,他的当事人一直试图避免吸毒,并希望被带到警察局。
在被判入狱33个月后,他向高等法院申请了23个月以下的减刑。
控方也对刑期表示不满,要求以至少5年的矫正训练或57至63个月的监禁来代替。
矫正训练是一种针对惯犯的监狱制度,通常表现良好的罪犯不会得到三分之一的减刑。
听取上诉的首席大法官驳回了检方的申请,并将Soo的刑期减少了6个月,主要是因为地区法官在调整他的刑期时没有考虑到Soo的精神状况。
苏的上诉由Eugene Thuraisingam律师事务所的律师choi Jing Yen和Ng Yuan sang代表。
他的精神状况
梅农表示,苏某至少患有精神分裂症、多种物质依赖症、因滥用药物而引发的幻听和受迫害妄想症等3种精神疾病。
虽然检方辩称,Soo在明知会引发精神病的情况下自愿服用药物,但首席大法官表示,无论是精神健康研究所(IMH)的报告还是矫正训练报告,都没有任何信息表明Soo是否知道药物滥用会引发精神病。
由于没有证据表明Soo在明知会导致暴力精神行为的情况下选择服用药物,法官将Soo的精神状况作为减轻因素,而不是加重因素。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说:“简单地说,我发现根据我面前的证据,不顾上诉人的健康状况,把他当作一个普通的精神健康的人来判刑,这是不现实的,而控方和区域法院法官在此案中似乎就是这样对待判刑的。”
他指出,他所掌握的精神病学证据不足,导致某些问题没有得到更彻底的解决。
信息上的差距之所以出现,是因为IMH的报告是“为了其他目的而准备的,而不是为了帮助量刑法庭”。相反,它们与苏是否适合接受审判有关。
法官说:“我还对(矫正训练)报告似乎表明上诉人在监狱中经历过精神病发作这一事实感到困扰,在那里上诉人不可能接触到令人陶醉的物质。”“然而,这一点在精神病学证据中也没有得到解决。”
多重精神状态罪犯量刑的原则
在判决书中,首席法官首次提出了指导法院对患有多种精神疾病的罪犯量刑的原则。
他说,对精神错乱罪犯的判决通常需要法院“与可能会产生相反方向的判决目标作斗争,一些人强调需要保护社会,而另一些人则强调在可行的情况下改造罪犯的重要性”。
法院应考虑的事实包括:每一种精神状况的存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情况可能“共同作用于被告的精神”的协同方式,这些情况与罪行之间是否可以建立因果联系,罪犯是否知道他的精神状况及其影响,以及总体情况是否减轻了罪犯的罪责。
首席法官还列出了一些在精神病学报告中应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罪犯是否本可以防止导致犯罪的症状的出现,他是否本可以在犯罪时控制自己的行为,以及精神状况是否可以治疗或控制。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表示,如果一名罪犯明知自己的精神状况及其影响,但仍采取行动,使他更容易受到其精神状况症状的影响,他的"自我诱发的状况"不会成为减刑因素。
但是,如果他不知道或不充分了解醉酒或滥用药物可能对他的病症的症状的加剧所产生的影响,那么他的酒精或其他物质的消费就不能被视为加重因素。